西华大学授予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西华行字﹝2022﹞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西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总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
第一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从入学到申请授予学位时止,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修读的课程(包含通过课程替代认定为必须修读的课程)的正考不合格学分超过该专业规定最低毕业学分的25%者;
2.学习期间,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3.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核实、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者;
4.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本科及以上组别)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申请者;
2.因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在处分之日后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优秀三好学生,或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三次院级三好学生的申请者;
3.因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取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的申请者;
4.因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当年应征入伍的申请者。
本条申请程序:符合本条款的四种情况,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对应条款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分别由校团委(第1款)、学生工作部(第2款)、招生与就业处(第3款)、学生工作部(第4款)审核材料后,在第17周(参照当年学校校历)内将申请报告、证明材料和审核表一并交至教务处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离校后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返校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准予毕业,符合授位条件者。
2.因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没有获得学士学位,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提出一次学士学位申请。
(1)毕业初次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工作的申请者。
(2)在获取毕业证后五年内取得西华大学为第一单位署名的成果当量分≥4的申请者。成果当量分计算办法如下:
成果 | 署名 | 当量分 | |
论文(含作品) | 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 | 第一作者 | 4 |
第二作者 | 2 | ||
第三作者 | 1 | ||
EI、CSSCI、CSCD收录期刊论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 | 第一作者 | 2 | |
第二作者 | 1 | ||
全国核心期刊论文、国外公开刊物论文、国际会议论文[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论文发表时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版)的期刊,不含增刊] | 第一作者 | 1 | |
科研获奖 | 副省级一等奖、省部级及以上奖 | 所有 获奖人 | 4 |
副省级二等奖 | 第一获奖人 | 4 | |
第二获奖人 | 3 | ||
其他获奖人 | 2 | ||
副省级三等奖 | 第一获奖人 | 3 | |
第二获奖人 | 2 | ||
其他获奖人 | 1 | ||
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 第一授权人 | 4 |
其他授权人 | 2 | ||
专著 | 专著 | 主著者 | 4 |
其他著者 | 2 | ||
研究报告 | 党和国家领导人(副国级以上)批示的或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的或被国家部委、行业、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 | 报告制定人 | 4 |
省部级其他领导、副省级城市主要领导批示的或被副省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采纳的研究报告 | 报告制定人 | 3 | |
标准制定 | 主持或参与国家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 所有人 | 4 |
主持或参与省级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制定 | 主持人 | 4 | |
参与人 | 2 | ||
体育类 | 参加省、全国运动会以及全国性其它比赛 | 获奖人 | 4 |
参加省其他单项比赛(以证书为准) | 一等奖获得者 | 4 | |
二等奖获得者 | 3 | ||
三等奖获得者 | 2 | ||
美术、艺术设计类 | 中国美协、中国文联、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等主办的美术作品展 | 作品人 | 4 |
作品被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在国家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作品集 | 作品人 | 4 | |
音乐、舞蹈、影视、编导、数字媒体类 | 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等主办的比赛 | 获奖人 | 4 |
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广电厅等主办的专业比赛 | 一等奖获得者 | 4 | |
二等奖获得者 | 2 | ||
三等奖获得者 | 1 | ||
国家出版社出版的个人作品专辑 | 作品人 | 4 | |
文学作品类 | 参加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文学作品比赛 | 获奖人 | 4 |
参加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等主办的省级文学作品奖专业比赛 | 一等奖获得者 | 4 | |
二等奖获得者 | 2 | ||
三等奖获得者 | 1 |
3.离校后,对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申请者。
本条申请程序:符合本条款的三种情况,本人必须提出申请,提交对应条款可申请学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分别由招生与就业处审查第2(1)款到艰苦地区单位工作的就业协议、到艰苦地区就业工作证明和当地户籍部门落户证明等;由科技处或教务处审核第2(2)款成果当量分,在第12-13周(参照当年学校校历)内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交至教务处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学院根据授予标准,汇总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册,符合第三条和第四条的申请者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本科毕业生进行初审,列出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名单,由教学管理负责人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交教务处;
3.教务处复核拟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成绩和学位授予类别,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给出是否授位的明确结论。
第六条 由教务处制发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七条若发现申请者提供的申报材料有虚假情况的,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经抽检认定或举报核实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所有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须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类别,以该专业备案的学位类别为准;
2.各学院须按规定将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请材料经教务处按上级文件要求审核后统一报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后方可授位;
3.已有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如需更改授位类别,审核办法及流程与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相同。
第九条在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决议内容执行。
第十条 对学习成绩优异、表现特别突出的学位申请者,可设置一等学位、优秀学位等荣誉学士学位,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从2022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