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者:jwc发布时间:2019-12-02浏览次数:277

西华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西华行字〔20172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的重要基地,也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工作水平是反映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搞好实验室工作,根据国家教委第20号令,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试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注重规模效益,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勤俭办学,保证实验条件,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努力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具备所开出实验项目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第六条  实验室要组织力量进行教学实验的改革,吸收科研和教育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努力增加综合型及设计型的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可单独设课,实验室要逐步向本校学生全日开放。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校、院(系)创造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试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应注意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发挥本实验室的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新产品的试制或少量产品的加工、生产、但不宜承担大量生产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实验室积极参加校际间协作,逐步向社会开放,并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和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每年应根据人力、物力、财力及任务的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上级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精心组织技术队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并进行定编、定岗和考核等项工作。努力提高实验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为他们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建立一支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增添仪器设备时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防止造成多余积压、丢失、损坏等浪费现象,所管的设备和物品都要帐、物、卡相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每年年终进行考核,定期进行评比,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处室,要认真改变作风,努力做好工作,为实验室建设服务。

第四章  实验室的体制和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校、院(系)管理实验室。

第十八条  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管理的工作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教务处: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学设备费分配方案;督促检查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人员的定编、配备、培训、考核及职务聘任工作;组织实验室评估工作。2、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实验室所用仪器设备和物品的采购、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合并、拆建、撤消,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可能条件来考虑,院(系)级实验室由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学院选派思想觉悟较高、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国家、校、院级及基础(含技术基础)课实验室主任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院(系)级实验室正、副主任由院(系)任免,报学校备案;院级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免手续与系正、副主任相同。

 校级实验室正、副主任由学校任免;省级及以上实验室的正、副主任由上级机关任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 组织编制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定期检查和总结;

2. 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室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完成实验室基本任务;

3.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注意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组织贯彻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4. 组织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5. 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职责及主任委托分管某几项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工作人员规范的要求,完成各自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受聘相应职务及晋升相应级别。

第六章  实验室的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防盗、防火、防事故。切实保证师生员工和实验室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文明、卫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就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不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时间,按学校规定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