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实验室、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西华行字〔2017〕261号
第一章 总 则
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科学求实精神与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生产试验的重要基地,也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与水平的重要方面。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做好实验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一条 实验教学按课程类别主要分为公共基础、学科基础、专业、其他四种类型,按课程性质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类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锻炼从实验角度研究自然规律或解决本学科领域工程技术问题的基本能力,并形成良好的科学作风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第三条 实验教学必须以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为背景,以培养学生合理的智能结构和创新精神为目标,按照学生能力形成的不同阶段和认识发展的规律,来进行系统设计,实现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有机融合,实现培养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教学管理机制的统一。
第四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1. 教学计划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的最基本教学文件。制定或修订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时要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设置完善的课程体系,明确对实验教学环节的要求。
2. 凡是教学计划要求开设的教学实验,无论是否独立设课,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3. 实验教学大纲应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编写,大纲要突破旧的传统观念,突出创新能力的培养、大力增设提高型实验 (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引导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有提高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的课程应达到有实验课程总数的50%以上。新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必须由教研室集体讨论、修改,经学院负责人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成为有效的教学文件。
4. 实验教学大纲应按相关规定规范编写。
第五条 实验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均应按实验项目落实到相应的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
1. 以实验室(中心)为单位认真建立本实验室所开设的各个实验项目管理卡片,详细填写所需各种资料、数据。并将电子文档交实践教学科一份以建立实验项目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2. 每个实验项目都应配备齐全的仪器设备,准备充足的实验消耗材料,完善的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备课资料和规范性的试作报告)。
3. 每个学期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按实验项目安排实验课日程,准备设备器材,检查实验课执行情况,如实认真地作好实验教学记录,准确核定实验教学工作量,并于每年7月10日前以实验中心为单位把当年的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数据送交实践教学科。
4. 新建或更新实验项目,各学院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列出,经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新建或更新实验项目报实践教学科存档。
第六条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开出率要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5%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应开的实验项目,也不得随意增加实验项目。
1. 落实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组织所属各系(教研室)、实验中心(室)对下学期凡是有实验项目的课程,安排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编制学期各专业实验教学授课计划。
2. 认真做好实验课前的准备
①实验教学任务应于上一学期前八周内下达到相应的实验室。
②实验室接受实验教学任务后应及时会同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安排实验课表。实验分组要努力做到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分组人数。
③检查、维护实验仪器设备,及时向教务处提出器材申购计划,按时准备好所需的各种器材。
④要安排通晓课程基本理论和实验技术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工作。要认真备课和试作实验,并编写规范的实验报告。首次参加指导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作,并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
⑤实验前,学生应当预习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原理、要求和注意事项,作预习报告。
3. 严格要求,认真上好实验课
①第一次实验进行前,主讲(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纪律方面的教育。
②每次实验,主讲(指导)实验的教师都要清点学生人数。无故不到或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办理补做实验手续,才能予以补做。
③主讲(指导)实验的教师要抽查学生预习情况。并简明扼要地讲解本次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要尽可能留出较多的时间让学生自己动手,独立操作完成实验。同时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因材施教,给予恰当的指导。
④学生要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和分析。实验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签字,有错误的数据要重做。
⑤实验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经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⑥实验过程中,对于违反规章制度、违章操作、不听从指挥的学生,主讲(指导)实验的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对造成事故者,或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器材者,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4. 实验报告
①由各学院根据本学科专业、课程特点制定实验报告格式,在本学院内实行统一格式,并报教务处存档备查。对部分特殊课程,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讨论提交实验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②实验课后,学生要及时整理分析实验资料,按时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给实验指导教师。
③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记载实验成绩。独立实验应按规定将学生实验成绩上传教学管理系统。
第七条 实验的考试考核
在学习期间未能取得规定实验教学学分的学生不得毕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同意学生申请实验课程自修、免修。
1.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根据实验课教学大纲要求,单独组织考试,考试可分为书面考试和操作考试,考试内容按必做项目处理。
2. 非独立设课的课程教学实验,原则上采用考核方式,根据上课情况和实验报告成绩确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并参照实验学时与课程总学时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中。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八条 实验教学研究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主动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手段的研究,研制或改进实验设备,撰写新的实验教材、实验论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要把研究成果转化为面向学生开设的新实验项目,充实更新原有实验项目内容,在基础型实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增加提高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的比例;改造旧的实验项目,加强使用现代测试手段和计算机进行实验数据处理、分析。实验室要经常听取各单位或个人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九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试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注重规模效益,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勤俭办学,保证实验条件,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努力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1.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具备所开出实验项目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
2. 实验室要组织力量进行教学实验改革,吸收科研和教育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训练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作风。努力增加综合型及设计型的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可单独设课,实验室要逐步向本校学生全日开放。
3.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校、院创造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试验任务。
4. 实验室应注意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发挥本实验室的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新产品的试制或少量产品的加工、生产,但不宜承担大量生产任务。
5.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鉴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6.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参加校际间协作,逐步向社会开放,并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
7.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和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1.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每年应根据人力、物力、财力及任务的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上级批准之后组织实施。
2. 实验室应精心组织技术队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并进行定编、定岗和考核等项工作。努力提高实验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为他们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建立一支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的实验技术队伍。
3. 实验室在增添仪器设备时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防止造成多余积压、丢失、损坏等浪费现象,所管的设备和物品都要帐、物、卡相符。
4. 实验室工作每年年终进行考核,定期进行评比,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5. 学校各职能处室,要认真改变作风,努力做好工作,为实验室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体制和机构
1.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学院分管院长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
2. 教务处是我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协调管理实验室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学设备费分配方案;督促检查实验室完成基本任务和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人员的定编、配备、培训、考核及职务聘任工作;组织实验室评估工作;组织实验室所用仪器设备和物品的采购、设备管理。
3. 实验室的建设、合并、拆建、撤消,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可行性来考虑,由实验室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4. 学校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各实验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学院选派思想觉悟较高、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实验室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国家、校、院级及基础(含技术基础)课实验中心主任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院级实验中心正、副主任由学院任免,报学校备案;院级实验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手续与系正、副主任相同。校级实验中心正、副主任由学校任免;省级及以上的实验中心正、副主任由上级机关任命。
5. 校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1. 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实验中心主任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2.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① 组织编制本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并定期检查和总结。
②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组织领导中心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完成实验室基本任务。
③搞好实验中心的科学管理,注意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提高投资效益。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④组织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⑤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⑥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述各项职责及主任委托分管某几项职责。
3.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工作人员规范的要求,完成各自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受聘相应职务及晋升相应级别。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安全与劳动保护
1.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防盗、防火、防事故。切实保证师生员工和实验室的安全。
2.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文明、卫生。
3. 实验室要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不在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时间,按学校规定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
第四章 实验室实验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 凡是学生参与的教学实验,都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为学生实验提供服务并进行相应的管理。未经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同意,不得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应该做到:
1. 课前认真备课,不仅要熟悉实验原理、方法,而且要了解学生已学的理论课程和已做的相关实验情况,充分估计学生在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目的明确,心中有数。讲解正确、清楚,示范准确无误,巡视指导耐心细致,不得擅离岗位。
2. 要提前掌握实验室的准备情况,对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消耗材料逐一落实,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3.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规范操作,切实保证学生的操作安全。教育学生树立爱护国家财产,爱护设备,珍惜原材料,勤俭节省的主人翁意识。
4. 认真批阅实验报告,及时、准确地进行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学生,及时安排重做。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应该做到:
1. 认真执行课程教学计划,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了解学生所在专业和所做实验的要求和时数,并能针对不同专业的教学方法与内容,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
2. 在每门实验课开始前,应充分熟悉实验内容,详细列出应购、应备原辅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清单供采购人员备用,并在实验前分发到位,保证学生的实验顺利开展。
3. 配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正确操作,爱护设备,珍惜原材料,特别对使用精密仪器和有危险步骤的实验,应坚守岗位,确保实验顺利、安全地进行。
4. 实验结束时,要逐个检查实验岗位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停、应关、应断、应洗、应倒、应放工作的完成。督促学生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条 对于因指导不当造成实验失败的由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和实验室分别记入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并安排重做。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金工实习组织及教学人员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金工实习是大学生培养计划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初步接触生产实际,获得生产感性知识,熟悉机械操作基本技能,为后继课程的学习打下基础。为保证金工实习正常进行和金工实习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实习基地实习,应尊重基地的指导师傅,虚心向指导师傅学习,听从指导师傅的组织、安排和指导。在指导师傅讲解示范时,应认真领会。
第二十三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基地的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生产设备;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擅自离开实习场所,若有违犯,按旷课论处;对经多次批评教育无效者,可取消其实习资格,成绩按不及格计,须重复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事先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有医院证明),并将学院准假单送交实习基地和实习指导师傅处登记,否则以旷课处理。对有违犯实习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为的学生,在考核和成绩评定时予以扣分。
第二十四条 搞好文明生产,工具和工件应规范、整齐有序地放在指定的位置上,爱护公共财物,损坏公共财物的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偷盗他人的工件和工具者,取消其实习资格,并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办法及成绩评定:
1. 金工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2. 实习按项目考核,考核成绩应考虑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学习态度、安全纪律等内容。
3. 金工实习缺勤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实习成绩不及格,必须重复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内金工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学校金工实习教学计划,配合各学院做好教学实习计划安排,做好金工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了解不同学院、不同专业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工种时数,能做到有针对性地进行实习指导和切实有效的管理。
2. 在实习准备工作中,须提前列出应购、应备原辅材料的清单,供采购人员按单采购,按时准备好实习需用设备、材料、刀具、量具,保证实习能及时正常地开展。
3. 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金工实习的各个场所、工种和实习环节,并具备指导两个工种以上的工作技能,能合理安排、组织、协调金工实习和培训,积极配合专业教师或其他施训人员在基地内的指导工作,努力创造有利实习的条件和环境。
4. 在实习前认真准备技术资料、图纸和实习指导材料,不断提高实习的技术水平,能根据学生就业需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技能需要,为不同学院、不同专业提供企业技能需要信息,帮助各学院适时修订实习工种安排,以保证金工实习能适应专业教学和学生就业的需要。在实习指导中能做到讲解正确、清楚,示范动作规范、准确,巡视指导细致,对实习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能做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5. 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文明实习的纪律教育,落实安全文明实习措施,对具有危险性的工种应有明确的实习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确保学生实习的安全。
6. 在实习中教育学生爱护学校财产和设备,珍惜原材料,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各类工、量、刃具,在实习场地应有明显的标识或警示标牌。
7. 不断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拓宽知识面,增强指导能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技术管理和教学水平,对外加强同行间的交流,以适应学校不断深化的教学实习需要。
第二十七条 金工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1. 懂得简单的现场抢救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抢救技能。
2. 认真做好金工教学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解学生实习工种时数和要求,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与内容。
3. 熟悉金工实习的一定工种和环节,能指导两个以上工种的实习。
4. 认真备课,做到讲解正确、清楚,示范规范,巡视指导耐心细致,不擅离岗位。
5. 提醒学生时刻不忘安全实习,切实保证学生的操作安全。
6. 教育学生树立爱护国家财产,爱护设备,珍惜原材料,勤俭节省的主人翁意识。
7. 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技术和教学水平,以适应不断深化的教学实习需要。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各实验室必须选派对工作认真负责、安全意识强、经验丰富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1. 根据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状况,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2. 定期检查实验室,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有权制止违反安全工作规章、规程的一切行为。
3. 及时向教务处和保卫处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建议。
4. 做好本单位安全工作日志和事故登记记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对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见证人姓名以及事故的经过、损伤情况等都要详细记录清楚,事故处理后要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查。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一般规定
1. 实验室教师、工作人员在实验教学、科研实验工作时,必须按实验室规定穿着,做好防护。
2. 各实验室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每次实验前应检查学生是否进行了预习、了解实验内容及有关安全事项;实验开始前应先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放置妥当,以及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对于化学类实验必须注意实验反应情况;实验完毕要关好水、电、气源;实验操作中如有自燃、易燃物品,附近应设灭火用具和急救箱。
3. 一般实验室安全管理
①各实验室应保持环境整洁,设备及各类器材应有序摆放,不用仪器设备及物资应收拾整齐,放在规定位置。
②废弃物应立即清除,易燃烧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放置于安全处。
③禁止在实验室或走廊上嬉戏打闹。
④空调机要定期维护,室内进风口滤网应每月清洗一次,防止灰尘堵塞造成过压、电线发热产生火灾危险。
⑤使用电炉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周围严禁有易燃物。
⑥使用易燃化学危险品时,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现场存放;零星备用化学危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点存放。
⑦电烙铁应放在不可燃的支架上,周围不要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拔下插头。下班时将电源切断。
⑧有变压器、电感应圈的设备,应安置在不可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⑨各种气瓶存放要远离危险源(至少10米以上),并置于阴凉、空气流通且适于管理的地方。
4. 生化实验室安全管理
①实验室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室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必须设置必要的灭火器材。
②实验室存放的化学品,总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并应由专人按相关规定保管。
③进行性质不明或未知物料的实验,尽量先从最小剂量开始,同时要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准备。
④在实验进行中,利用可燃性气体作燃料时,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都应符合有关规定。
⑤装有生物、化学物品的容器不得随意乱丢乱放,容器上必须贴有标明化学物品名称、性质的标签。
⑥灌装易燃、可燃液体时(酸等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⑦蒸馏、回流、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品保管使用规则,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
5. 课题负责人是该课题第一安全责任人,对于涉及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实验,应由课题负责人对实验的安全性及事故应对办法进行论证,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防毒规定
1. 实验室应加强有毒物品管理,专人保管。购买剧毒品时需提出报告,写明用途和购买的数量,经教务处、保卫处批准后换取购置专用登记本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购买,购回后必须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记录。
2.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有毒物品。进行有毒实验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操作,并做好防护。
3. 在进行有毒气产生的实验时,应尽可能密闭化,有回收要求的要及时回收,实验时要有良好的局部排风或全局排风,必要时增设局部或全面送风装置。
4. 建立化学药品采购与使用的登记制度,未用完的剧毒物品必须重新入库,确保化学药品不流失到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防腐蚀规定
腐蚀性物品(主要指酸类和碱类),接触人身体会发生烧伤甚至造成死亡;接触其他物品也容易造成其他物品的损坏,有时还会引起燃烧、爆炸。各实验室对此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强安全管理。
1. 腐蚀性物品应使用耐其腐蚀的容器,不得与其它易腐蚀的物品存放一起,要经常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库房和实验室的通风良好,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应该在通风柜中进行。
2. 酸性和碱性物质不得混放,应分区分类隔离储存;酸、碱废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排放标准才准排放。
3. 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慎将酸或碱溅在皮肤或衣服上,可用大量水洗,如溅到眼睛里,立即用水冲洗后就医以免损坏视力。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防盗要求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该做到:
1. 离开实验室必须锁好门窗。
2. 贵重材料应放于保险柜中存放。
3. 未经有关管理人员许可,非本实验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为保护和改善实验教学环境,各级实验中心应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日常管理,做到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有序、场地整洁、室内通风及采光良好、安全设施完好、可靠。对“三废”(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污处理应达到国家环境安全要求。
第七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实验室做实验,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五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认真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认可后,方能启动实验仪器设备,正式开始实验。
第三十七条实验时,要严肃、认真,爱护公物,正确操作,仔细观察,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和结果。不得喧闹谈笑,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
第三十八条对实验的方法步骤及实验仪器设备如有疑问,应向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提出。仪器设备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待排除隐患后方能继续实验。
第三十九条实验中,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查明原因后,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照章赔偿,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实验时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应立即切断相应的电源、水源、气源等,听从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挥。
第四十一条实验结束后,实验数据要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并整理好实验中使用的各种工具、材料、仪器设备等实验用品,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方能离去。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按时送交实验报告,教师按规定进行必要考核。实验报告不合格者必须退回重做。
第四十三条为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科学实验技能,提倡由教师组织或学生自己申请,在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外做些探索性、研究性实验,所做实验需事先向有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在实验室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四十四条本守则由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对不遵守本守则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可责令其停止实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