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

发布者:jwc发布时间:2019-12-02浏览次数:541

西华大学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

西华行字〔2017280

 根据《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04302)的精神和要求,为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学校决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实行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为促进和保证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学分要求

 实验教学要求单独设立学分,理、工科类本科学生实验教学学分不得低于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的1015%

第二条  实验课程类型

 实验课程分独立设课与非独立设课两种类型。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有独立的课程学时、学分,并以课程名称公布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实验时间等相关信息;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明确实验教学学分,成绩的考核按现行方式进行。

第三条  实验课程学时、学分的设置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课程学时应设置为88的整倍数,实验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1学分/16学时计算,课程学分应是0.5的整倍数。

第四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和项目学分的确定

 实验项目应分为必做与任选两种类型,层次分为基础实验、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在项目设置与学分确定时,应保证:

1. 每门实验课程中,至少应设置1个提高型或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属必做项目),其学分应比其它必做项目高。

2. 必做项目学分原则上不大于实验课程学分的80%

第五条  实验中心对实验项目的时间安排

 各实验中心应根据教学计划对实验项目做出合理的时间安排。

1. 同一实验项目,各中心应提供多个时段供学生选择,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2. 实验总时段内实验室总容量应能容纳教学计划中的学生数;

3. 原则上每个学生在一周内只安排一次本实验课程的实验;

4. 各中心在每学期末集中安排补做和重做实验。

第六条  学生实验课程、项目选择原则

 学生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对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与项目,应做到:

1. 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 先选先做实验项目,再选后续实验项目;

3. 先选必做项目,后选选做项目;

4. 所选项目学分总和应等于或略大于该门实验课程的计划学分;

第七条  学分计算和重新学习

 在学习期间未能取得规定的实验教学学分的学生不得毕业。

1. 学生所选实验课程的学分以计划学分为准,实得学分超出计划学分部分,计入总学分,可替代其它选修课程的学分;

2. 实验课程学分没达到要求的学生,应在当学期内重做没取得学分的项目,以确保实验学分达到要求;

3. 在当学期结束时,学生重做实验后学分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已取得的项目学分不再有效,学生需重新学习该实验课程,并按学校规定补交实验费用。

第八条  对学生的要求

 学生在选定实验课程和项目后,应严格按照如下要求参加实验:

1. 遵照时间安排,准时到实验中心进行实验;

2. 学生迟到超过10分钟的不得进入实验室;

3. 已签到学生不得早退;

4. 在实验过程中,自学遵守《西华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指导;

5. 学生若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在实验前一天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将学院准假单送交相关实验中心登记。

第九条  实验过程管理

 为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各中心应设置实验督导员,协助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签到管理,核对学生的身份,制止学生早退。

 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清点参加实验学生数;在实验中抽查核对实验学生的身份,防止出现替代实验的现象;在结束前核查实验人数,制止学生早退。

第十条  补做实验和重做实验

 对补做实验与重做实验的学生,在收取实验费用时做到区别对待。

1. 有正当请假手续的学生(限本项目第一次请假),应在补做时段内完成实验,并交纳50%的项目实验费;

2. 二次请假不能参加实验的,按缺课处理,补做实验按重做实验处理。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重做实验处理,学生应全额交纳重做项目实验费:

 (1)无故缺课的;

 (2)迟到超过10分钟的;

 (3)实验结束前早退的;

 (4)被责令停止实验的;

 (5)实验成绩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学生实验成绩管理

 学生的实验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表现、实验和报告的完成情况和报告的正确程度给出单项成绩和学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的单项成绩和学分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向实验中心提交与录入管理系统内容相同的书面记录。各实验中心负责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及实验成绩、学分的统计资料进行集中归档管理。学生应及时通过学校校园网查询自己的实验成绩和学分,以便选择补做和重做实验的时间。

第十二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工作监督

 对实验指导教师指导工作质量监督,采取由学校督导团督查、教务处督查、学院督查、实验中心督查和学生评议五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促使实验指导教师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04302)的精神和要求,使我校能按照《四川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要求,顺利实施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验课程设置

 由于我校是一所综合性大学,开设的专业类较多,每门实验课程对各类学生的要求也不一样,因此各实验中心(室)开设的实验教学课程,对各专业类应有针对性,应综合考虑学生所学专业要求与本学科类的要求,在课程内容、学时上应有所区别。

第二条  实验课程名称编制

 已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名称相同但内容、学时、要求不同的,应做到有所区别,如“物理实验课A”、“物理实验课B”等。

第三条  新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名称编制

 为加大实验教学的开放力度,使我校学生能更好的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生实验技能水平,学校决定:每个学院将部分实验学时在8学时以上、学生涉及面广的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课程,开设成为新的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课程。

 对于新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在编制课程名称时可根据其原属课程名称,在其后加“实验课”,即:原课程名称为“×××”,对应的实验课程为“×××实验课”。

 鉴于彭州校区与本部距离较远,校区学生到本部参加实验课程的困难较大,因此本部各学院、实验中心新增实验教学课程应尽量避免涉及彭州校区的学生。

第四条  实验课程学时、学分的设置

 实验课程的学时应设置为88的整倍数,课程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1学分/16学时计算,课程学分应是0.5的整倍数。

第五条  实验课程内项目名称编制

 各实验中心对所开设或承担的实验课程项目名称的编制,应符合本中心所属学科的项目命名要求和规定。对学时长、需分段进行的实验项目,应分时段划为两个或多个实验项目,项目名称采用“××实验一”、“××实验二”等进行区别;对于不同专业开设的同名称的实验课程,项目名称采用“××实验Ⅰ”、“××实验Ⅱ”等予以区别。

第六条  实验课程内项目设置

 实验课程项目的配置,各实验中心应依据学校对学生的分类规定,结合学生所在专业、课程内容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配置,并在提供学生选择时提出限制性说明。

 实验项目分为必做、任选实验两种类型,必做项目学分原则上不大于实验课程学分的80%,任选项目学分不低于20%。每门实验课程提供学生选择的任选项目数,最少不低于2个,并应达到实验课程开设任选项目数的125%150%的比例。

 实验项目在层次上分为基础实验、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每门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中,应至少设置1个提高型或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该项目属必做项目,项目学分应高于其它必做项目。

第七条  实验项目学时、学分的设置

 实验项目学时的设置,各实验中心可根据本专业专委会的指导进行设置,并应考虑到学校目前的教学运行时间安排的要求和规定。因此,建议项目学时设为22的整倍数。

 项目学分的设置,各实验中心应根据本专业类课程学时在项目上的分配、项目性质进行。同一名称的项目的学分应一致。

 实验课程学分细化到项目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按必做项目学分不大于课程学分80%、任选项目学分不低于20%的原则分配;

 第二步,确定项目学分的平均数,即将已分类的学分按同类项目数,求平均项目学分,在此平均数上根据项目性质、难易程度、教学学时等因素进行调整。项目学分的最低学分不得低于同类项目平均学分的50%,最高不得超过150%,学分有效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学分应是0.05的整倍数。

 已独立设课实验课程的项目学分,由各实验中心根据项目学分拟定原则拟定;新增独立设课实验课程的项目学分,由实验课开课学院实验中心根据项目学分拟定原则拟定,并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最后确定并回复各实验中心。

第八条  实验项目时间安排和开班原则

 由于学分已细化到实验项目,学生每完成一个项目才有一个单项学分,为保证学生能够取得足够的学分,各实验中心在原则上不能在“五·一”、“十·一”长假内以及学校举行运动会期间安排实验。

 为保证学生能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各实验中心对同一实验项目应安排实验时段供学生选择。安排的时段数,应根据实验室容量、需参加实验的学生数进行预测安排;提供学生选择的时段低于3个的,应安排3个时段供选择;预测时段数在48个(含8个)之间的,供选择的时段应在预测数基础上放大40%;预测时段数为9个及其以上的,供选择的时段落按20%的比例放大,以保证学生都能参加实验。

 实验课开班条件根据实验室容量确定,单次实验时段学生数低于实验室容量50%

 开班;对于少数没能选上课的学生,各实验中心可安排他们到已满足开班条件、学生能参加实验的时段进行实验,但单次实验学生总数不得超过实验室容量的20%

第九条  补做、重做实验与实验费用交纳

 各实验中心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安排补做和重做实验,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的1618周内,并尽量做到时间安排不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以便学生完成实验;学生补做和重做的选课时间安排在第15周的周一、二进行。

 对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的补做和重做实验,在与学生第三学期安排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安排在第三学期内进行,选课时间在第三学期的第一周周一、二进行。

 学生补做、重做实验前,应按《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实验费用。

第十条  学生实验成绩的评定

 学生实验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未能取得规定实验教学学分的不得毕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同意学生申请实验课程辅导重修、免修。

 实验成绩60分以下的不能取得该项目学分。

 实验课程成绩评定的首要条件是:

1.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所有必做实验项目的单项成绩和学分;

2.学生已取得的项目学分累加后,应等于或略大于课程的计划学分。

 实验课程成绩计算方式:

 课程成绩=∑(项目成绩×项目学分)/∑(项目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