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西华行字﹝2023﹞264号)

发布者:jwc发布时间:2023-12-22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上先行先试,推动西华大学本科教育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旨在引导和鼓励教育工作者对教学组织与教学模式创新、“三全育人”体系构建、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四新”建设、一流专业课程与教材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教育教学数字化转型、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协同育人、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育教学评价改革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开展研究和实践探索。

第二章  立项原则和项目类别

第三条  立项原则。学校推行“以解决教学领域内的关键性、制约性问题为导向,以培育具有申报和支撑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为目标”的立项理念,有组织地规划、布局、培育、研究和实践教改项目。

(一)申报项目能找准教育教学问题的关键性和制约性,能突出重点、凸显亮点和体现特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二)针对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鼓励学科交叉与渗透融合,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区域整合资源,校内专业间、部门间,校际、校企、校院(所)间联合申报,积极开展协同创新,集智集力联合攻关形成集成优势,解决教学领域内的关键性、制约性问题,取得高水平预期研究成果和较高推广价值。

第四条  项目类别。教改项目包括教育部、省教育厅、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西华大学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教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省部级教改项目、市厅级教改项目、校级教改项目和其他类教改项目四种项目类别。

(一)省部级教改项目包括教育部、省教育厅、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所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二)市厅级教改项目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高等教育学会所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三)校级教改项目是由西华大学所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四)其他类教改项目是指除以上三类项目之外所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立项程序

第五条  申报要求。原则上省部级教改项目从校级教改项目中择优推荐,市厅级和其他类教改项目的申报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自由申报。校级教改项目每2年申报1次,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在册在岗教职员工,且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不低于3

(二)以负责人身份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以参与人身份申报项目不能超过2

(三)未结题的省部级和校级教改项目负责人不得以负责人身份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  立项程序。省部级、市厅级和其他类教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立项。校级教改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发布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立项,原则上省部级教改项目从校级教改项目中择优推荐。校级教改项目申报须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由单位组织规划、布局、遴选后方可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终审。评审时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每年申报实际情况控制总数,择优立项,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执行期不超过4年,一般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结题要求

第七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认真执行项目计划,并完成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规定的中期报告、结题报告、成果报送、应用推广等各项工作。校级教改项目按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规定进行管理,非校级教改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管理。各项目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给予条件支持,并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已立项校级教改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负责人提出撤销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

(四)未经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项目。

第九条  已立项校级教改项目有下列情况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一)更改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成果形式;

(三)因故终止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相关教改项目的,原则上应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所有教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

(一)提供的结题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二)擅自修改、变更研究内容、研究计划;

(三)未完成研究计划;

(四)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第十一条凡被撤销或未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使用该项目作为所有评聘支撑材料,且从次年开始的2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以负责人身份申报校级教改项目,不得推荐申报省部级教改项目。

第十二条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均以学院(部门)为单位报送,校级教改项目须由学院(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终审,非校级教改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校级教改项目结题条件。重点项目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教材或专著1部,或组织全省范围的教学研究与改革类专题研讨、推广交流活动及在全国性教学研究与改革类交流研讨会上做主题发言累计不少于2次。一般项目在期刊上发表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正式出版单位出版教材或专著1部,或在省级及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类交流研讨会上做主题发言不少于1次。以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获奖团队第一指导教师身份申报的教改项目,所获创新大赛奖项可作为教改结题的重要成果。

达到结题要求的校级教改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如能系统地、持续地解决教学领域内的关键性、制约性问题,且具有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潜力的优秀校级结题项目和省部级结题项目,在申报下一轮校级教改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校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予以经费支持,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鼓励各二级单位给予配套经费支持,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校级教改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校级重点项目资助标准10000/项,一般项目为5000/项。采取立项划拨与考核划拨相结合的形式拨付经费,立项拨付60%,建设期内考核达到目标任务的,拨付剩下40%。逾期且未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按第八条进行撤项处理,并扣减负责人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指标,逾期但达到结题要求的项目不予增补经费,在向主管部门申请其他项目或负责人评聘时可做支撑材料。

依托于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建设点获批的校级教改项目,从对应一流专业建设经费中支付资助经费,且该项目可用于支撑对应一流专业建设;非依托于省级及以上一流专业建设点获批的校级教改项目,由学校予以资助,不可用于支撑项目立项前一流专业建设点。

第十六条  省部级教改项目经费资助标准。省部级重大项目和新X科项目资助标准50000/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和新X科项目资助标准30000/项,省部级一般项目20000/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资助标准10000/项。立项划拨基础研究经费与考核划拨持续研究经费相结合的经费拨付形式,立项拨付50%,建设期内考核达到目标任务的,拨付剩下50%。若遴选推荐的校级教改项目获批立项省部级教改项目,以省部级教改项目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用;

(二)对外交流产生的专家咨询费;

(三)著作出版费、论文版面费用;

(四)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费用;

(五)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资料购置和打印复印装订费用;

(六)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材料购置费用等。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凡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成果交流与推广

第十九条  教改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项目类别和立项编号,如:“西华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XXX”,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交流研讨、现场教学观摩等活动,促进教学成果交流推广,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扩大项目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华大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西华行字〔2017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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