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修订)(西华行字﹝2022﹞243 号)

发布者:jwc发布时间:2022-10-2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教学成果的评选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奖励取得创造性教学成果的教学团队和个人,推广其教学成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育教学成果是指以西华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成果,成果的评审和奖励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评选目的

第三条 西华大学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旨在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优秀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实践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

第三章 评选原则

第四条 坚持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跨学科人才培养,重视教学成果的建设与教学研究项目建设融为一体;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坚持专家评审。

第四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范围:

(一)评选范围为我校正式教职工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

(二)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主要包括:

1.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实践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适应产教融合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政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其持有成果项目和主要完成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校内外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2.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二)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治学风范,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求具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经历,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申请西华大学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西华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教学成果总结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和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组织工作。

(三)校级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逐级评审,择优推荐的原则。申报西华大学教学成果奖,应先由所属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和初评,并由所属单位统一向学校提交成果申报材料。

(四)学校成立专项评审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五)成果所属单位专家组和学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采取关系人回避制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六)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申报西华大学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10 人。

(七)学校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论证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若干项(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情况确定),并公示评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相关意见。学校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处理完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学校按规定表彰、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华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修订)》(西华行字〔201630 号)同时废止。